伦理审查委员会
伦理审查委员会
  • 安全性事件审查的SOP
    1.0 目的
    本标准操作规程旨在描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安全性事件报告的受理、处理、审查、传达决定、文件存档的工作流程,从程序上保证安全性事件审查工作的质量。
    2.0 适用范围
    本标准操作规程适用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严重不良事件(SAE)/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所进行的安全性事件审查。如申办者要求上报AESI,审查过程依照此文件执行。
    3.0 人员职责
    3.1 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
    负责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审查决定的传达、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3.2 主审委员
    负责研究者提交的严重不良事件/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报告的主要审查工作,并完成审查工作表。
    3.3 独立顾问
    负责审查咨询项目的送审文件,填写独立顾问审查表(如适用)。
    3.4 主任委员
    负责审核、签发伦理审查意见。
    4.0 操作规程
    4.1 受理
    4.1.1 报告提交:研究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和申办者应按照要求的时限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严重不良事件/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
    4.1.2 形式审查: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完成形式审查。
    4.1.3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4.2 处理
    4.2.1 决定审查方式:
    根据以下标准,决定送审项目的审查方式。
    4.2.1.1 会审审查标准:
    ① 本中心发生的不能排除与研究干预相关性且研究参与者出现死亡或危及生命的严重不良事件(SAE)的首次报告。
    4.2.1.2 紧急会议审查标准: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研究参与者出现死亡,如果有必要可召开紧急会议审查。
    4.2.1.3 简易程序审查的标准:
    ① 除外4.2.1.1中①条外的严重不良事件(SAE)。
    ② 本中心发生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
    ③ 本中心为组长单位,其他中心发生的与研究干预肯定有关、很可能有关和可能有关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
    ④ 除上述情况外的SUSAR进行备案处理。
    4.2.1.4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主审意见有:“暂停或者终止研究”,“不批准”,“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4.2.1.5 签收备案
    ① 已经过本中心审查的严重不良事件(SAE),经申办者评估上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时,如报告信息内容无实质性变化,可视情况进行备案。
    ② 本中心为牵头单位,其他中心发生的与研究干预肯定无关、无关、可能有关的非预期严重不良事件。
    4.2.2 审查的准备
    4.2.2.1 选择主审委员
    ① 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优先选择原主审委员;
    ② 伦理审查委员会也可以指定2名医学专业背景的委员负责所有严重不良事件/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主审工作。
    4.2.2.2 准备审查
    ①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以及安全性事件审查工作表。
    ②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4.3 审查
    4.3.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4.3.2 审查要素:
    4.3.2.1 严重不良事件判断:程度、相关性、是否预期。
    4.3.2.2 不良事件是否影响研究预期风险与受益的判断。
    4.3.2.3 受损伤的研究参与者的医疗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4.3.2.4 其他研究参与者的医疗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4.3.2.5 是否需要修改方案或知情同意书。
    4.3.3 审查决定:
    4.3.3.1 审查意见: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4.3.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4.3.3.3 跟踪审查频率:根据研究的风险有无变化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跟踪审查的频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4 传达决定:
    4.4.1 传达形式:所有决定均以“伦理审查意见函”的形式传达。
    4.4.2 是否传达:肯定性决定(继续研究),可以不传达,也可以传达;条件性或否定性决定则必须传达。
    4.4.3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紧急会议审查决定于审查决定后及时传达。
    4.5 文件存档:
    4.5.1 安全性事件报告送审的全部文件。《安全性事件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意见函》(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4.5.2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4.5.3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5.0 参考文件
    5.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5.2《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5.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 方案偏离审查的SOP
    1.0 目的
    本标准操作规程旨在描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方案偏离报告的受理、处理、审查、传达决定、文件存档的工作流程,从程序上保证方案偏离审查工作的质量。
    2.0 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临床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方案偏离时的伦理审查。
    2.2 方案偏离(Protocol Deviation,PD):在研究者管理下,任何没有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改变和不遵循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或流程的行为。
    2.3 方案违背(Protocol Violation,PV):属于方案偏离的一种严重表现,有伤害到研究参与者的实质性风险,或该偏离影响到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或违反了研究参与者保护法律,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或研究者资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反复发生的轻微方案偏离等,均可被视为方案违背。
    2.4 偏离的等级:通常分为轻微和严重两个等级。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轻微的方案偏离称之为方案偏离,即研究参与者尚无实质性风险,且不影响到试验终点指标评估。情况包括:
    2.4.1 访视/观察/检查在时间窗外,但不影响研究参与者按方案继续使用研究药物,或不影响对主要疗效和关键的次要疗效指标评价的有效性;
    2.4.2 方案规定观察的数据点或实验室参数缺失而导致数据的值缺失,但不影响主要疗效或关键的次要疗效或安全性指标结果。如方案中规定收集的指标没有设计在病例报告表中,某研究机构不具备某实验室指标的检查条件等;
    2.4.3 观察/评价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或次要关键疗效或安全结果。
    2.5 严重的方案偏离,则称之为方案违背,情况包括:
    2.5.1 有伤害到研究参与者的实质性的风险:
    2.5.1.1 研究参与者接受了错误的治疗或错误的药量;
    2.5.1.2 在试验过程中,研究参与者达到了退出标准而没被退出;
    2.5.1.3 研究参与者使用了方案规定的禁止合并用药;
    2.5.1.4 方案规定要暂停用药的情况下,患者仍在继续用药,和/或暂停用药后,方案规定的重新开始服药的标准尚未达到时就让患者又开始用药。
    2.5.2 方案偏离影响到试验收集数据的科学完整性:
    2.5.2.1 没有符合入排标准而纳入试验;
    2.5.2.2 不遵循方案操作规程而错误治疗研究参与者;
    2.5.2.3 没有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改变方案;
    2.5.2.4 无意丢失样本或数据;
    2.5.2.5 未能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安全性指标、主要疗效指标或关键的次要疗效指标的检查。
    2.5.3 方案偏离属于违反研究参与者保护法律,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或属于研究者部分的操作:开始了试验相关流程才签知情同意书;伪造研究和药物记录;没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授权但做了相关的检查或操作流程。
    2.5.4 涉及严重或不服从当地政府或机构的研究参与者保护管理法规或规程:专业许可证或证书过期而继续工作;不遵守当地法规或临床研究法律;重复轻微的方案偏离;获取知情同意的过程不适当;试验药物管理不当;试验样本处理不当;不遵循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规定,如不良事件达到严重的等级却未按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方面报告;研究者经常不对严重不良事件与研究药物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
    2.5.5 涉及违法伦理原则:违反保密;不足或不合适的知情同意流程。
    3.0 人员职责
    3.1 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
    负责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审查决定的传达、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3.2 主审委员
    负责研究者提交的方案偏离报告的主要审查工作,并完成审查工作表。
    3.3 独立顾问
    负责审查咨询项目的送审文件,填写独立顾问咨询表。
    3.4 主任委员
    负责批准本标准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审批审查决定。
    4.0 操作规程
    4.1 受理
    4.1.1 报告提交:研究中发生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可能对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研究者/申办者的监察员应提交方案偏离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
    4.1.2 形式审查: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完成形式审查。
    4.1.3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4.2 处理
    4.2.1 决定审查方式:
    4.2.1.1 会审审查标准:
    ① 研究纳入了不符合纳入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研究参与者;
    ② 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研究参与者退出研究;
    ③ 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
    ④ 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的情况;
    ⑤ 对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研究行为。
    ⑥ 其他影响研究参与者安全的方案偏离。
    ⑦ 反复多次的(≥3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的方案偏离,或者研究者不配合监查/稽查。
    4.2.1.2 简易程序审查标准:方案偏离除上述情况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查。
    4.2.1.3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主审意见有:“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研究”,“不同意”,“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4.2.2 审查的准备
    4.2.2.1 选择主审委员
    ① 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优先选择原主审委员;
    ② 伦理审查委员会也可以指定2名委员负责所有方案偏离审查的主审工作。
    4.2.2.2 准备审查
    ①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以及方案偏离审查工作表。
    ②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4.3 审查
    4.3.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4.3.2 审查要素:
    4.3.2.1 是否影响研究参与者的安全;
    4.3.2.2 是否影响研究参与者的权益;
    4.3.2.3 是否对研究结果产生显著影响;
    4.3.2.4 方案偏离事件的性质、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4.3.2.5 对方案偏离的情况,研究者是否坚持不改;
    4.3.2.6 是否需要修改方案或知情同意书。
    4.3.2.7 是否对方案偏离采取了合适的处理措施
    4.3.3 审查决定:
    4.3.3.1 审查意见: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修改后”同时可以提出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修正方案和/或知情同意书,重新获取知情同意书,重新培训研究者,在高年资研究人员指导下工作,限制参加研究的权利,拒绝受理来自该研究者的后续研究申请。
    4.3.3.2 其他审查意见:观察知情同意的过程,观察研究的实施,通知医院相关研究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4.3.3.3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4.3.3.4 跟踪审查频率:根据研究参与者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跟踪审查的频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4 传达决定:
    4.4.1 传达形式:所有决定均以“伦理审查意见函”的形式传达。
    4.4.2 是否传达:肯定性决定(继续研究),可以不传达,也可以传达;条件性或否定性决定则必须传达。
    4.4.3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4.5 文件存档:
    4.5.1 审查项目文件:方案偏离报告送审的全部文件,《方案偏离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意见函》(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4.5.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4.5.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5.0 参考文件
    5.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5.2《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5.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 结题审查的SOP
    1.0 目的
    本标准操作规程旨在描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结题报告的受理、处理、审查、传达决定、文件存档的工作流程,从程序上保证结题审查工作的质量。
    2.0 适用范围
    本标准操作规程适用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结题报告进行的审查。
    3.0 人员职责
    3.1 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
    负责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审查决定的传达、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3.2 主审委员
    负责研究者提交的结题相关资料的主要审查工作,并完成审查工作表。
    3.3 主任委员
    负责批准本标准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审批审查决定
    4.0 操作规程
    4.1 受理
    4.1.1 报告提交:临床研究完成后,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研究结题报告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也可用申办者的模板。
    4.1.2 形式审查: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完成形式审查。
    4.1.3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4.2 决定审查方式:
    4.2.1 研究结题审查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审查。
    4.2.2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时主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提交会议审查”,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4.3 审查的准备
    4.3.1 选择主审委员
    4.3.1.1 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优先选择原主审委员;
    4.3.1.2 结题审查也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为主审委员。
    4.3.2 准备审查
    4.3.2.1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以及研究结题审查工作表。
    4.3.2.2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4.4 审查
    4.4.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4.4.2 审查要素:
    4.4.2.1 研究参与者的安全与权益是否得到保证。严重不良事件或方案规定必须报告的重要医学事件是否已经及时报告。
    4.4.2.2 与研究干预相关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是否影响研究的风险与受益。
    4.4.2.3 研究风险是否超过预期。
    4.4.2.4 研究中是否存在影响研究参与者权益的问题。
    4.4.2.5 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措施。
    4.4.2.6 研究执行的方案与知情同意书是否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的版本。
    4.4.3 审查决定:
    4.4.3.1 审查意见: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
    4.4.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4.5 传达决定:
    4.5.1 传达形式:所有决定均以“伦理审查意见”的形式传达。
    4.5.2 是否传达:肯定性决定(批准结题),若属临床科研课题的研究结题审查,依照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传达;如属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结题审查,可以不传达,也可以传达;条件性或否定性决定则必须传达。
    4.5.3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4.6 文件存档:
    4.6.1 审查项目文件:研究结题报告送审的全部文件,《研究结题审查工作表》,《结题报告》,《伦理审查意见》(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4.6.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4.6.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5.0 参考文件
    5.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2年)
    5.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5.3《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5.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 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的SOP
    1.0 目的
    本标准操作规程旨在描述伦理审查委员会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的受理、处理、审查、传达决定、文件存档的工作流程,从程序上保证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工作的质量。
    2.0 适用范围
    本标准操作规程适用于研究项目的年度跟踪审查以及定期跟踪审查。
    3.0 人员职责
    3.1 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
    负责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审查决定的传达、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3.2 主审委员
    负责项目试验方案、知情同意等文件和研究者提交的相关报告的主要审查工作,并完成审查工作表。
    3.3 独立顾问
    负责审查咨询项目的送审文件,填写独立顾问审查表。
    3.4 主任委员
    负责批准本标准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审批审查决定。
    4.0 操作规程
    4.1 申请人在跟踪审查日期到期前30日内提交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表。若到预定的跟踪审查日期,研究项目未提交跟踪审查,秘书通过电话、微信、业务系统(如有)等方法通知研究者提交。
    4.2 受理
    4.2.1 形式审查:申请人通过邮件或在业务系统中(如适用)提交报告后,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
    4.2.2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4.2 决定审查方式
    4.2.1 会议审查: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
    4.2.2 简易程序审查
    4.2.2.1 没有研究参与者入组,且未发现额外风险。
    4.2.2.2 已完成研究相关的干预,研究仅是对研究参与者的跟踪随访。
    4.2.2.3 自初始审查或上次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以来,没有发生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
    4.2.3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时主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并且主审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查的,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4.3 选择主审委员
    4.3.1 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
    4.3.2 会议审查优先选择该项目初始审查的主审委员,简易程序审查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或原主审委员负责审查。
    4.4 准备审查
    4.4.1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以及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工作表。
    4.4.2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4.5 审查
    4.5.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4.5.2 审查要素:
    4.5.2.1 是否存在影响研究进行的情况。
    4.5.2.2 安全性事件或方案规定必须报告的重要医学事件是否已经及时报告。
    4.5.2.3 与药物相关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是否影响研究的风险与受益。
    4.5.2.4 研究的风险是否超过预期。
    4.5.2.5 是否存在影响研究风险与受益的任何新信息、新进展。
    4.5.2.6 研究中是否存在影响研究参与者权益的问题。
    4.5.2.7 是否同意延长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
    4.5.3 审查决定:
    4.5.3.1 审查意见: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4.5.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4.5.3.3 跟踪审查频率:根据研究风险有无变化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跟踪审查的频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5.3.4 是否延长批件有效期:如果批件有效期到期,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表提出“延长批件有效期”,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的决定为“继续研究”,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延长批件有效期的时限。
    4.6 传达决定
    4.6.1 传达形式:所有决定均以“伦理审查意见”的形式传达。
    4.6.2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4.7 文件存档
    4.7.1 审查项目文件: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送审的全部文件,《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意见函》(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4.7.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4.7.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5.0 参考文件
    5.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5.2《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5.3《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6.0 附件
    此部分无内容

    7.0 修订历史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订原因

    1.0

    2025.09.28

    NA

  • 修正案审查的SOP
    1.0目的
    本标准操作规程旨在描述伦理审查委员会修正案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审查、决定传达、文件存档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从程序上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
    2.0适用范围
    本标准操作规程适用于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已经审查同意的研究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修正研究相关重要内容的审查申请。
    3.0人员职责
    3.2.1 主任委员:负责批准本标准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审批审查决定。
    3.2.2 伦理秘书:负责项目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审查决定的传达、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3.2.3 主审委员:负责项目试验方案、知情同意、招募材料等文件的主要审查工作,并完成审查工作表。
    4.0操作规程
    4.1 审查受理
    4.1.1 审查申请:所有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的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和招募广告以及其它有任何修改都须在实施前报告给伦理审查委员会,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危及研究参与者生命的情况下必需的修改除外。研究者填写修正案审查申请表,在业务系统发起申请流程(如适用),并附相关材料。
    4.1.2 形式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完成形式审查。
    4.1.3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4.2 决定审查方式:根据以下标准,决定送审项目的审查方式。
    4.2.1 会议审查:为避免研究对研究参与者紧急危害的修改方案,以及可能显著增加研究参与者安全风险的实质性变更,包括:
    4.2.1.1 变更主要目的;
    4.2.1.2 变更主要终点或对试验安全性、科学性有重要影响的次要终点;
    4.2.1.3 变更主要终点、重要次要终点的测定方法或评价标准;
    4.2.1.4 变更可能对试验科学性、安全性有显著性影响的入选标准或排除标准,如明显改变受试人群特征或范围等;
    4.2.1.5 变更给药剂量;
    4.2.1.6 变更给药方法,如给药时间、给药间隔时间、给药周期等;
    4.2.1.7 变更、增加或删除对照组/对照药物(包括安慰剂);
    4.2.1.8 变更可能对试验安全性、科学性有重要影响的诊断、医疗监测方法或程序;
    4.2.1.9 变更可能对试验安全性、科学性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治疗;
    4.2.1.10 减少安全性指标或访视次数或随访时间;
    4.2.1.11 变更试验结束的定义、暂停试验标准、终止试验标准(包括研究参与者个体试验终止和整个临床试验终止);
    4.2.1.12 变更偏倚控制方法,如随机化方法、盲法设置等;
    4.2.1.13 变更主要终点或重要次要终点的统计分析方法、分析计划;
    4.2.1.14 撤销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
    4.2.2 简易程序审查
    4.2.2.1 已同意的方案的较小修改,一般指该修改不影响同意研究的标准中的任一条款。
    4.2.2.2 如果多中心临床研究增补的研究中心同意执行伦理审查已经同意的方案,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将增补研究中心视为较小修改而采用简易程序审查方式。
    4.2.2.3 本机构作为参与单位,取得组长单位同意意见的。
    4.2.3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时主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不批准”、“暂停或者终止研究”、“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并且主审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查的,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4.3 选择主审委员
    4.3.1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优先选择原主审委员;
    4.3.2如果修正案为不影响风险受益比的较小修正,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或原主审委员负责审查。
    4.4 准备审查
    4.4.1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以及修正案审查工作表
    4.4.2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4.5 审查
    4.5.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4.5.2 审查要素:
    4.5.2.1 方案修正是否影响研究的风险;
    4.5.2.2 方案修正是否影响研究参与者的受益;
    4.5.2.3 方案修正是否涉及弱势群体;
    4.5.2.4 方案修正是否增加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的持续时间或花费;
    4.5.2.5 如果研究已经开始,方案修正是否对已经纳入的研究参与者造成影响;
    4.5.2.6 为了避免对研究参与者造成紧急伤害,在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前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并实施是合理的;
    4.5.2.7 方案修正是否需要同时修改知情同意书;
    4.5.2.8 修正的知情同意书是否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
    4.5.2.9 知情同意书的修改是否需要重新获取知情同意;
    4.5.2.10 修正案是否继续满足伦理审查同意的标准。
    4.5.3 审查决定:
    4.5.3.1 审查意见:批准(修正案)、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4.5.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4.5.3.2 跟踪审查频率:根据修正案对研究参与者的风险影响,决定是否调整跟踪审查的频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6 传达决定:
    4.6.1 传达形式:所有决定均以“伦理审查意见函”的形式传达。
    4.6.2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4.7 文件存档:
    4.7.1 审查项目文件:修正案审查送审的全部文件,《修正案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意见函》(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4.7.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4.7.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5.0参考文件
    5.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2年)
    5.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5.3《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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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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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的SOP
    1.0 目的
    本标准操作规程旨在描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的受理、处理、审查、传达决定、文件存档的工作流程,从程序上保证暂停/终止研究审查工作的质量。
    2.0 适用范围
    本标准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研究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由申办者/合作方/研究者因某种原因决定研究暂停/终止的审查。
    3.0 人员职责
    3.1 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
    负责审查申请的受理、处理、审查决定的传达、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3.2 主审委员
    负责研究者提交的相关报告的主要审查工作,并完成审查工作表。
    3.3 独立顾问
    负责审查咨询项目的送审文件,填写独立顾问审查表
    3.4 主任委员
    负责批准本标准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审批审查决定。
    4.0 操作规程
    4.1 受理
    4.1.1 报告提交:申办者/合作方提出暂停/终止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
    4.1.2 形式审查: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完成形式审查;
    4.1.3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4.2 处理
    4.2.1 决定审查方式
    4.2.1.1 简易程序审查的标准:申办方申请的暂停/终止研究且无正在接受干预的研究参与者;
    4.2.1.2 会议审查的标准:
    ① 申办者申请的暂停/终止研究且在研研究参与者尚未完成研究干预;
    ② 对违反伦理规定试验方案的终止应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并采取会议审查方式。
    4.2.1.3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主审意见“修改后再审”、“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并且主审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查的,则转为会议审查方式。
    4.2.2 审查的准备
    4.2.2.1 选择主审委员
    ① 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优先选择原主审委员;
    ② 伦理审查委员会也可以指定2名委员负责所有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的主审工作。
    4.2.2.2 准备审查
    ①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以及暂停/终止研究审查工作表。
    ②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4.3 审查
    4.3.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4.3.2 审查要素:
    4.3.2.1 研究参与者的安全与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4.3.2.2 对研究参与者后续的医疗与随访措施是否合适;
    4.3.2.3 是否对研究结果产生显著影响;
    4.3.2.4 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措施。
    4.3.3 审查决定:
    4.3.3.1 审查意见: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4.3.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4.3.4 传达决定
    4.3.4.1 传达形式:所有决定均以“伦理审查意见”的形式传达;
    4.3.4.2 是否传达:肯定性决定(暂停或者终止研究),可以不传达,也可以传达;条件性或否定性决定则必须传达;
    4.3.4.3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4.4 文件存档:
    4.4.1 审查项目文件:暂停/终止研究报告送审的全部文件,《暂停/终止研究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意见》(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4.4.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4.4.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5.0 参考文件
    5.1《药物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2年)
    5.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5.3《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5.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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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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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踪审查流程
    1.1 申请人在跟踪审查日期到期前30日内提交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表。若到预定的跟踪审查日期,研究项目未提交跟踪审查,秘书通过电话、微信、业务系统(如有)等方法通知研究者提交。
    1.2 受理
    1.2.1 形式审查:申请人通过邮件或在业务系统中(如适用)提交报告后,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
    1.2.2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1.2 决定审查方式
    1.2.1 会议审查: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
    1.2.2 简易程序审查
    1.2.2.1 没有研究参与者入组,且未发现额外风险。
    1.2.2.2 已完成研究相关的干预,研究仅是对研究参与者的跟踪随访。
    1.2.2.3 自初始审查或上次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以来,没有发生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
    1.2.3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时主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并且主审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查的,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1.3 选择主审委员
    1.3.1 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
    1.3.2 会议审查优先选择该项目初始审查的主审委员,简易程序审查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或原主审委员负责审查。
    1.4. 准备审查
    1.4.1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以及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工作表。
    1.4.2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1.5 审查
    1.5.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1.5.2 审查要素:
    1.5.2.1 是否存在影响研究进行的情况。
    1.5.2.2 安全性事件或方案规定必须报告的重要医学事件是否已经及时报告。
    1.5.2.3 与药物相关的、非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是否影响研究的风险与受益。
    1.5.2.4 研究的风险是否超过预期。
    1.5.2.5 是否存在影响研究风险与受益的任何新信息、新进展。
    1.5.2.6 研究中是否存在影响研究参与者权益的问题。
    1.5.2.7 是否同意延长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
    1.5.3 审查决定:
    1.5.3.1 审查意见: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1.5.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1.5.3.3 跟踪审查频率:根据研究风险有无变化等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跟踪审查的频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5.3.4 是否延长批件有效期:如果批件有效期到期,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表提出“延长批件有效期”,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的决定为“继续研究”,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延长批件有效期的时限。
    1.6 传达决定
    1.6.1 传达形式:所有决定均以“伦理审查意见”的形式传达。
    1.6.2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1.7 文件存档
    1.7.1 审查项目文件: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送审的全部文件,《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意见函》(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1.7.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1.7.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 河北梅奥心血管病医院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基本信息
    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石才英
    伦理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曹哲
    伦理办公室人员:石才英 常彬彬
    伦理审查委员会电话:0311-86190250(8:00-11:30,14:00-17:30)
    传真:0311-86190250
    伦理审查委员会公共邮箱:irboffice_hbma@163.com
    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190号
    伦理审查委员会公共网站进入路径:
    登录河北梅奥心血管病医院官网:https://www.hbmahospital.com/
  • 伦理初始审查流程
    1.1 初始审查受理
    1.1.1 审查申请:研究项目的送审人填写初始审查申请表,邮箱发送或者在业务系统发起申请流程,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为医疗管理部门已经完成立项的医疗新技术审查,申请人提交新技术初始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1.1.2 形式审查: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
    1.1.3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1.2 决定审查方式
    1.2.1 会议审查标准:本机构牵头的、干预性的临床研究项目首次提交伦理审查,一般应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1.2.2 简易程序审查标准:
    1.2.2.1 注册类多中心临床研究已取得组长单位同意意见的。
    1.2.2.3 非注册类多中心临床研究的组长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且在该学科领域科研能力突出的项目。
    1.2.2.4 不依托任何研究的申请个例拓展性同情用药的伦理审查。
    1.2.2.5 依托正在实施的研究申请个例扩展性同情用药的伦理审查。
    1.2.2.6 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不涉及弱势群体和个人隐私及敏感性问题,且研究步骤仅限于:
    ① 手指、脚后跟、耳垂的血样采集;静脉采血则需要再考虑年龄、体重、健康状况、采血程序、采血总量和采血频率等因素后,判断不大于最小风险。
    ② 通过无创手段、前瞻性采集用于研究的生物学标本(如头发、指甲、唾液、痰液等)。
    ③ 通过临床实践常规的非侵入性手段进行的数据采集(不涉及全麻、镇静、X线或微波的手段;如果使用医疗器械,必须是经过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如磁共振成像,心电图、脑电图、温度计、超声、红外诊断成像、多普勒血液流变、超声心动图等)。
    ④ 利用既往收集的材料(数据、文件、记录或标本)的研究。
    ⑤ 因研究目的而进行的声音、视频、数字或者影像记录的数据采集。
    ⑥ 采集调查、访谈方法的研究。
    1.2.3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主审意见有:“修改后再审”、“不批准”、“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并且主审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查的,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1.3 选择主审委员
    1.3.1 伦理秘书受理项目的初始审查申请后,为该项目提议2名主审委员。一名必须为医药专业背景委员,侧重审查该项目方案科学和伦理的合理性;另一名可为非医学背景委员,侧重审查知情同意书和招募材料。选定后报告主任委员并获得同意。
    1.3.2 伦理秘书在提议主审委员时应考虑委员的专业知识与研究项目的专业相符合,或与主要伦理问题相符合。
    1.3.3 涉及特定的社会文化,法律法规,或弱势研究参与者的研究项目,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知识的委员担任主审,或邀请具备相关知识的独立顾问提供咨询意见。
    1.3.4 只有具备职业能力的、有经验的委员才能担任简易程序审查项目的主审委员。
    1.4 准备审查
    1.1.1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根据研究设计类型,为主审方案的委员准备方案初始审查工作表;为主审知情同意的委员准备知情初始审查工作表,医疗新技术审查,为主审委员准备医疗新技术初始审查工作表。
    1.1.2 如果聘请了独立顾问,为独立顾问准备咨询项目的相关送审文件,以及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
    1.1.3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1.5 审查
    1.5.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1.5.2 审查要素:所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不论其经费资助来源,研究类型,或研究实施地点,都应当采用相同的标准进行审查。简易程序审查同意研究的标准与会议审查相同。伦理委员会批准研究的基本标准是:
    1.5.2.1 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1.5.2.2 研究参与者权利得到尊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1.5.2.3 研究方案科学;
    1.5.2.4 研究参与者的纳入和排除的标准科学而公平;
    1.5.2.5 风险受益比合理,风险最小化;
    1.5.2.6 知情同意规范、有效;
    1.5.2.7 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能够胜任;
    1.5.2.8 研究结果发布方式、内容、时间合理;
    1.5.2.9 研究者遵守科研规范与诚信。
    1.5.3 审查决定:
    1.5.3.1 审查意见: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根据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访查。
    1.5.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1.5.3.3 跟踪审查频率:根据研究参与者的风险程度,确定跟踪审查频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5.3.4 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审查决定为“批准”时,有效期一般为1年。
    1.5.3.5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1.6 传达决定
    1.6.1 传达形式:肯定性决定以“伦理审查批准函”的形式传达,其他决定以“伦理审查意见”的形式传达。
    1.6.2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1.7 文件存档:
    1.7.1 审查项目文件:初始审查送审的全部文件,《研究方案初始审查工作表》,《知情同意初始审查工作表》《医疗新技术初始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批准函》/《伦理审查意见函》(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1.7.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1.7.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伦理再审审查流程
    4.0 操作规程
    1.1 受理
    1.1.1 审查申请: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后,按伦理审查意见“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应以“再审审查申请”的方式再次送审。按要求提交再审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1.1.2 形式审查:伦理秘书确认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
    1.1.3 补充/修改、受理以及送审文件管理:依照《临床研究项目受理的SOP》执行。
    1.2 决定审查方式
    根据以下标准,决定送审项目的审查方式。
    1.2.1 会议审查
    1.2.1.1 伦理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再审”,再次受审的项目。
    1.2.1.2 伦理审查意见为“修改后批准”,申请人没有按伦理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对此进行了说明,主审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查的项目。
    1.2.2 简易程序审查:伦理审查意见为“修改后批准”,按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方案后,再次送审的项目。
    1.2.3 转为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时主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不批准”、“提交会议审查”,或两名主审委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并且主审委员认为有必要提交会议审查的,则转为会议审查的方式。
    1.3 选择主审委员
    1.3.1 每个项目选择2名主审委员;
    1.3.2 伦理审查意见为“修改后批准”,可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或原主审委员负责审查;
    1.3.3 如果主要研究者或申办者对伦理审查有不同意见,优先选择原主审委员进行审查;
    1.3.4 伦理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再审”,优先选择原主审委员进行审查。
    1.4. 准备审查
    1.4.1 为主审委员准备主审项目的整套送审文件,准备相应的再审工作表。
    1.4.2 预审准备,进行会议审查的安排。
    1.5 审查
    1.5.1 审查程序:会议审查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简易程序审查依照《简易程序审查的SOP》执行。
    1.5.2 审查要素:
    1.5.2.1 申请人接受伦理审查意见:所作修改与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一致。
    1.5.2.2 申请人有不同意见:认可申请人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议所作的说明。
    1.5.3 审查决定:
    1.5.3.1 审查意见: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1.5.3.2 简易程序审查的意见可以为更改审查方式:提交会议审查。
    1.5.3.3 跟踪审查频率:根据研究参与者的风险程度,确定跟踪审查频率,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5.3.4 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初始审查后的再审,审查决定为“批准”时,有效期一般为1年。
    1.6 传达决定
    1.6.1 传达形式:初始审查后的再审,肯定性决定以“伦理审查批准函”的形式传达,其他决定以“伦理审查意见”的形式传达。修正案审查、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审查、偏离方案审查、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研究结题审查之后的再审,以“伦理审查意见函”的形式传达。
    1.6.2 是否传达:肯定性决定(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严重不良事件/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审查后的再审,偏离方案审查后的再审,暂停/终止研究审查后的再审,药物临床试验结题审查后的再审,可以不传达,也可以传达;初始审查和年度/定期跟踪审查后的再审必须传达;临床科研课题结题审查后的再审,依照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传达。
    1.6.3 传达时限:在审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决定的传达。
    1.7 文件存档
    1.7.1 审查项目文件:初始审查送审的全部文件,《再审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如有),《伦理审查批准函》/《伦理审查意见函》(附会议签到表副本,如有)。以上文件按照产生的时间顺序作为审查项目文件存档。
    1.7.2 审查会议文件:依照《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的SOP》执行。
    1.7.3 存档文件如未强调文件形式,均默认为纸质版原件。


  • 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1.0 目的
    为规范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工作,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权益与安全,依据《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章程。
    2.0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所有涉及人为研究参与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医学研究。
    3.0 总则
    3.1 保护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是研究者、研究机构、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
    3.2 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建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明确伦理审查体系所要求的研究项目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合同管理、经费管理、培训管理、与研究参与者的沟通交流、资源管理、质量管理等事项的管理部门;明确界定医院各相关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办公室,以及研究者和研究人员的研究参与者保护职责。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部门和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遵循公认的伦理准则,相互协作,实现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的目标。
    3.3 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管理
    3.3.1 伦理审查委员会中文名称:河北梅奥心血管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
    3.3.2 伦理审查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190号
    3.3.3 伦理办公室: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独立办公室提供审查事务相关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伦理办公室依照章程要求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建或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履职能力的年度考核。伦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名,根据需要可有工作人员若干。本伦理审查委员会隶属于河北梅奥心血管医院,属于独立管理的一级科室,组织架构详见《河北梅奥心血管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架构图》(附件1)。
    3.3.4 职责: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本院承担的以及在本院实施的涉及人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科学性、伦理性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等。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复审(复审包括再审、修正案审查、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方案偏离审查、暂停和/或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等)。
    3.3.5 权利: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同意/不同意一项临床研究,对同意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终止或暂停已经同意的临床研究。
    3.3.6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有独立的档案室和可利用的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和秘书与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以满足伦理审查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伦理委员、独立顾问、伦理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3.3.7 财政资源: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及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3.4 组建与换届
    3.4.1 委员组成: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伦理委员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社会人士、生命科学、生命伦理学等独立于本机构且与审查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者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委员(同一委员可同时符合这两项要求)。人数不少于7名。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临床研究机构主任不兼任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3.4.2 委员的产生:伦理审查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推荐和自荐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3.4.3 委员资格:接受任命的委员需颁发《聘书》(附件2)、提交本人简历和资质证明文件(如有),并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见《保密制度》)和委员利益冲突声明(附件见《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所有委员在开始工作前应参加GCP的培训或伦理培训,并获得证书。
    3.4.4 任期:伦理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最长任期无限制。
    3.4.5 任命:医院办公室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如果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是被任命的委员,应从讨论程序中退出。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3.4.6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申请辞去职务;长期不参加伦理审查会议;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因道德行为规范与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申明),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其他情况。当委员被免职时,应提交免职人员名单至医院办公室,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3.4.7 新增: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新增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新增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3.4.8 主任委员: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审查决定文件,批准发布伦理审查委员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任委员缺席审查会议或因利益冲突回避时,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新增需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3.4.9 伦理审查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及秘书,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应颁发《聘书》(附件2)、提交本人简历及资质证明文件(如有),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见《保密制度》)与《利益冲突声明》(附件见《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伦理办公室主任及伦理秘书的聘任和免职均由院长办公会决策后任命。必要时,任命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3.4.10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自荐、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并经院长办公会决策后任命。
    3.4.11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研究参与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如有),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见《保密制度》)与《利益冲突声明》(附件见《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3.4.12 所有委员、秘书及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证能够胜任伦理审查与管理工作。
    3.5 运行
    3.5.1 审查方式: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会议审查是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按照所需情况按时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研究参与者安全等情况时,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符合伦理审查互认规则的研究、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的复审审查和非干预性的研究;例如: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尚未纳入研究参与者或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等。
    3.5.2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及以上且不少于7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3.5.3 审查决定:提请审查研究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
    3.5.3.1 经伦理审查以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1/2票的一致意见作为审查决定。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与伦理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提交复审。
    3.5.3.2 当投票委员为偶数、所投审查决定只有2种且票数相等时,将以2种审查决定中更严格的审查决定作为本次审查的审查决定。例如10名委员参会并投票某项研究,5名委员投票“批准”,另5名委员投票“修改后批准”,此时从严处理,以“修改后批准”作为本次审查的审查决定,以此类推。
    3.5.4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3.5.5 保密: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外传。
    3.5.6 协作:医院实施的所有临床研究项目均需提交伦理审查,保护相关研究参与者的健康和权益;伦理审查委员会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研究参与者的沟通渠道,对研究参与者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建立与其他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沟通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
    3.5.7 质量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接受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质量的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外部的质量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3.5.8 备案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及时完成管理过程及审查过程的备案。
    4.0 参考文件
    4.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4.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4.3《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年)
    4.4《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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