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事件审查的SOP
方案偏离审查的SOP
结题审查的SOP
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的SOP
7.0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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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
生效日期 |
修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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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09.28 |
NA |
修正案审查的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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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
生效日期 |
修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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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09.28 |
NA |
暂停/终止研究审查的SOP
5.4《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6.0 附件
此部分无内容
7.0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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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
生效日期 |
修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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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5.09.28 |
NA |
跟踪审查流程
河北梅奥心血管病医院 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基本信息
伦理初始审查流程
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
1.0 目的
为规范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工作,保护研究参与者的权益与安全,依据《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章程。
2.0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本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所有涉及人为研究参与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医学研究。
3.0 总则
3.1 保护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是研究者、研究机构、申办者、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
3.2 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建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明确伦理审查体系所要求的研究项目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合同管理、经费管理、培训管理、与研究参与者的沟通交流、资源管理、质量管理等事项的管理部门;明确界定医院各相关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办公室,以及研究者和研究人员的研究参与者保护职责。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部门和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遵循公认的伦理准则,相互协作,实现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的目标。
3.3 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管理
3.3.1 伦理审查委员会中文名称:河北梅奥心血管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
3.3.2 伦理审查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190号
3.3.3 伦理办公室: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独立办公室提供审查事务相关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伦理办公室依照章程要求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建或换届工作;负责组织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履职能力的年度考核。伦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名,根据需要可有工作人员若干。本伦理审查委员会隶属于河北梅奥心血管医院,属于独立管理的一级科室,组织架构详见《河北梅奥心血管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组织架构图》(附件1)。
3.3.4 职责: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本院承担的以及在本院实施的涉及人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科学性、伦理性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等。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复审(复审包括再审、修正案审查、跟踪审查、严重不良事件审查、方案偏离审查、暂停和/或终止研究审查、结题审查等)。
3.3.5 权利: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同意/不同意一项临床研究,对同意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终止或暂停已经同意的临床研究。
3.3.6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有独立的档案室和可利用的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和秘书与相关工作人员(如有),以满足伦理审查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伦理委员、独立顾问、伦理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3.3.7 财政资源: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及伦理审查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3.4 组建与换届
3.4.1 委员组成: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伦理委员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社会人士、生命科学、生命伦理学等独立于本机构且与审查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者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委员(同一委员可同时符合这两项要求)。人数不少于7名。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临床研究机构主任不兼任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3.4.2 委员的产生:伦理审查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推荐和自荐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3.4.3 委员资格:接受任命的委员需颁发《聘书》(附件2)、提交本人简历和资质证明文件(如有),并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见《保密制度》)和委员利益冲突声明(附件见《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所有委员在开始工作前应参加GCP的培训或伦理培训,并获得证书。
3.4.4 任期:伦理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最长任期无限制。
3.4.5 任命:医院办公室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如果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是被任命的委员,应从讨论程序中退出。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3.4.6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申请辞去职务;长期不参加伦理审查会议;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因道德行为规范与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申明),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其他情况。当委员被免职时,应提交免职人员名单至医院办公室,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3.4.7 新增: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新增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新增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3.4.8 主任委员: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审查决定文件,批准发布伦理审查委员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任委员缺席审查会议或因利益冲突回避时,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全部或部分职责。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新增需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3.4.9 伦理审查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及秘书,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应颁发《聘书》(附件2)、提交本人简历及资质证明文件(如有),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见《保密制度》)与《利益冲突声明》(附件见《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伦理办公室主任及伦理秘书的聘任和免职均由院长办公会决策后任命。必要时,任命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3.4.10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自荐、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并经院长办公会决策后任命。
3.4.11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研究参与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如有),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见《保密制度》)与《利益冲突声明》(附件见《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3.4.12 所有委员、秘书及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保证能够胜任伦理审查与管理工作。
3.5 运行
3.5.1 审查方式: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会议审查是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按照所需情况按时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研究参与者安全等情况时,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符合伦理审查互认规则的研究、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的复审审查和非干预性的研究;例如: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尚未纳入研究参与者或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等。
3.5.2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半数及以上且不少于7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律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3.5.3 审查决定:提请审查研究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
3.5.3.1 经伦理审查以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1/2票的一致意见作为审查决定。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与伦理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必要时可以提交复审。
3.5.3.2 当投票委员为偶数、所投审查决定只有2种且票数相等时,将以2种审查决定中更严格的审查决定作为本次审查的审查决定。例如10名委员参会并投票某项研究,5名委员投票“批准”,另5名委员投票“修改后批准”,此时从严处理,以“修改后批准”作为本次审查的审查决定,以此类推。
3.5.4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3.5.5 保密: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外传。
3.5.6 协作:医院实施的所有临床研究项目均需提交伦理审查,保护相关研究参与者的健康和权益;伦理审查委员会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研究参与者的沟通渠道,对研究参与者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建立与其他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沟通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
3.5.7 质量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接受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质量的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外部的质量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3.5.8 备案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及时完成管理过程及审查过程的备案。
4.0 参考文件
4.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
4.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
4.3《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年)
4.4《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